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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8-01-17
近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建设。《意见》与以往国资情况专项报告相比,具有以下新看点。
近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建设。《意见》与以往国资情况专项报告相比,具有以下新看点。
人大依法审议监督推动国资“做强做优做大”
党的十九大报告报告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阐述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要举措,体现了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改革理论的飞跃。
2018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意见》作为开局之年首发的改革文件,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实践举措,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管理情况的制度,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完善了全国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手段,真正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落到实处。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管理情况的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意见》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以及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的共同财富,加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委托代理链源头发力层层拧紧“信托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资产的性质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建国以来全国人民积累的财富,也是实现全面实现小康和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主要物质基础。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全民,都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我国百万亿级规模、分布广泛、结构复杂的国有资产,因此,依据两权分离和委托代理等原理,完备国有资产所有者与代理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托契约,落实代理的责任主体,要构建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现行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委托管理链至少有四层级以上,即“国家(全民)—各级政府—各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企业”。(还不包括出资企业对外投资链形成的多层级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效用函数不一致,就会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托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出现代理人违背或侵犯委托人利益的问题。一般而言,代理链越长,涉及利益主体越多,往往代理效率越低,“内部人控制”“代理失效”“国有资产低效和流失”等问题就越多。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管理情况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公有制最终所有者的天赋权利;实现由立法机构对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化、规范化,可以从委托代理链的源头强化信托责任的约束;人大依法监督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更好监督代理者“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可以促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实现人大审议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证立法机构代表人民的监督,既非“走过场”、更不是“橡皮图章”。加强立法机构代表人民的监督,才能着力解决以往监督中存在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监督与问责脱节等问题。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