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把审议报告和问责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做出人大机构的监督决议。人大监督和审议意见,要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和社会公布(规定方式),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
《意见》明确人大监督问责要“动真格”。国务院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意见》还提出:建立全国性的“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因此,多层次和全面的建立健全全国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必将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管好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对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挥重要的作用。
报告内容方式创新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围绕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目标,提出报告的范围、内容和重点、提高报告质量,要求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在报告范围上,《意见》要求每年“全口径”报告国有资产动态的“明白账”。“全口径”是指报告范围涵盖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的全部情况。“全口径”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预算与决算,国资国企的统计、审计和会计等基础工作提出了全覆盖的新要求。
在报告的内容上,《意见》分类明确各种国有资产的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突出: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关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产业升级、效益效率和结构优化;关乎绿色发展的环境、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民生共享的国资收益分配、国企信息透明和高管薪酬公开等均列明为报告的重点。
在报告方式上,《意见》也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性。一是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全面报告和重点报告相结合。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国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中央本级情况为重点;三是年份报告和届末报告相结合。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文章摘自2018年1月17日《国资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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