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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9-13
7.改制后企业的少数人控制问题。改制企业的权益经过调整、剥离、扣除、折扣等环节,一般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向原企业员工出售股份,也有一些零资产改制的企业。加上有的企业改制后前景看好,经营者为了达到少数人控制“一统天下”的目的,采用封锁政策、欺骗、误导或者压制等种种手段,使“刺头”职工和不合作职工放弃参股,造成经营者及其亲信在企业内部的绝对控制地位。这种状况如果被少数别有用心者所利用,就会成为经营者摆脱职工监督、制造“一言堂”、压制参股的少数职工的手段,导致职工合法的民主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侵犯。
8.个别改制后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持久经营的打算,只想从改制中“捞一笔”走人,所以在改制后不是集中精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和开拓市场,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转移资产和套取现金上面,一旦把企业的优良资产掏空,达到自己套取利润的目的,就准备寻机脱身。这种对企业和职工很不负责任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恶意侵占国家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9.企业改制后没有很好地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在企业内部没有真正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企业在这方面只是走走过场,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经营者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或者原主管部门派人到企业兼职,或者董事会、股东会不能正常运转甚至被架空,等等。
10.职工补偿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1)对职工安置补偿金在财务核算中未列入负债,帐目管理不够细致规范。有个别企业在政府规定的补偿政策之外制定本企业的土政策,利用普通职工对政策的不熟悉,将应该属于职工的权益私自转为企业的权益,或者违反自愿参股的原则,强迫或误导职工将安置补偿金转为股份。
(2)个别企业没有按照劳动等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职工兑现补偿金,或者拖欠职工补偿金又不与职工签定延期支付的借款协议,如果职工因外出或者去世等原因与企业断绝联系,这笔应付款项就有可能转为企业的权益。
(3)对应付职工补偿金不以特定的良性资产做债务的保全,如果企业资产被用来对其他债务设定抵押,一旦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亏损,清偿债务,就有可能使职工的这部分债权落空,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4)对安置补偿金的实际结存金额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私自转为企业所有或者设为小金库。
针对上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改制责任制,明确企业经营层、国有股持有单位、中介机构在改制中的责任,以承诺书或责任状的形式予以约束。
2.加强改制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管理,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核销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核销审批程序。
3.建议在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过程中增加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参与,并对职工加大有关改制政策的宣传力度。
4.建立改制企业跟踪监督制度,对改制企业设立一个辅导和跟踪监督期,重点对企业在资产处置变现、职工补偿金管理、核销资产变卖残值或债权的清收变现、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建立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及时预警。
5.建议加强对职工安置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通过备案或者审计等方式掌握实际的兑现和结余情况。
6.加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改制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在工作中难免出现种种问题。对此,只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政策,改进监督,才能真正坚持公平、效率的原则,保证这项工作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对于目前出现的以上十大问题,急需政府和社会各界引起重视,积极寻求对策,否则将继续滋长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导致侵吞国家和职工权益的丑恶现象得以蔓延。
(十一)国企改制与“人人所有”
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问题困扰中国经济改革已久,“人人所有、人人不所有”现象在80年代末检讨承包制的时候曾经引起全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是现在10多年过去,情况甚至更加严重,从“人人所有、人人不所有”演变为“名义的人人所有,实际的人人不所有、少数人所有”,甚至各地政府制定政策推动非市场化的国有股权退出。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