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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和处罚之三】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与本法第二十条对应,属于评估机构禁止行为,单独拿出来可以看到此类行为的恶劣性,处罚措施与第四十七条相比加重,出现违法行为:(1)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年内多次违法】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违法频率高的处罚,针对1年内累计三次违法受到责令停业以及其他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停业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评估专业人员因违法造成委托人损失】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违法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和追偿,本条规定第一顺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评估机构,之后,如果造成的损失是因为评估专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评估机构可以向相应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之一】本条款是在法定业务中,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事项而未委托,对应本法第3条、第22条,处罚类别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二,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之二】本条款是委托人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定业务委托人违法行为,与本法第22条、第23条、第27条、第23条、第32条;第二,法定业务委托人违法处罚类别,处罚类别包括6个方面,(1)有关部门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非法定业务委托人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委托人责任规定的不同,有利于加强对法定评估业务的管理和规范;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委托人在评估业务中的行为,约束、监督委托人在评估过程中依法行事,保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估行为依法进行。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