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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和处罚之一】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事宜之一,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违法行为,包括六个内容,与本法第十四条对应;第二,处罚类别,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使权人为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类别有(1)警告,同时可以处以6个月以上1年以下暂停从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年以上5年以下,(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和处罚之二】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事宜之二,对于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与本法第十四条对应,属于评估专业人员禁止行为,单独拿出来可以看到此类行为的恶劣性,处罚措施与第四十四条相比明显加重,出现违法行为:(1)直接责令停业2年以上5年以下,(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5年以上10年以下,(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和处罚之一】本条款是关于未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对应本法第十六条,行政处罚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类别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活动,(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和处罚之二】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违法行为,包括11个内容,对应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处罚类别,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使权人为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类别有(1)警告,同时可以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停从业,(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评估机构未备案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同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