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32号令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规定,但是32号令并未排除3号令的适用,3号令也并未因为32号令被宣布无效,32号令在67条中明确规定“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相关规定与32号令不一致的,应以32号令为准”,因此3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且未与32号令存在不一致的,仍然可以适用。综上所述,本文将对32号令进行全面解读,对比分析32号令与3号令,并结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企业增资业务联合制定的《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对国有企业增资转让的规则及操作流程进行详尽说明。
一、32号令的主要内容与解读
(一)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种类、交易方式等信息
32号令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明确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企业资产转让概念进行详尽说明,明确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可以采用进场交易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对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及审批要求进行了规定,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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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32号令 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