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副会长单位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产权交易所会员
从组织形式上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契约制基金。但考虑其是经国务院特批设立,故其设立及运作模式不具备普适性,不能大范围推广。《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正式允许设立契约制PE,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内部架构便具有了重要参考价值。
公开资料显示,渤海产业基金的内部管理架构图如下:
上述架构图中:
1、基金持有人通过契约方式出资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未在工商局注册,并非民商事活动主体。基金对外投资时,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投代持。
2、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之前通过基金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3、托管银行受基金持有人委托,根据基金合同,监督基金资金的使用。
(三)、契约制PE内部架构设计
笔者认为,契约制PE的内部架构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借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熟模式设计。具体如下:
1、组织架构可直接按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不再赘述。
2、可组建出资人或基金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人数较多时,可组建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行使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
3、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授权规则,可参照公司制PE、合伙制PE的运营模式,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建立管理公司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以及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授权分级决策制度。
4、对于特殊类型的PE,例如参与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固定、投资周期短,因此也可以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将运营、决策的权力主要赋予管理人完成,要求基金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契约制PE的筹建、运作的相关问题
(一)、基金管理人设立、备案
按照证监会掌握的监管标准,PE管理机构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但设立后应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备案后,管理机构获得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格。
实践中,原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政策尚未被废止,因此在PE管理机构设立时,有些地方仍需履行注册审批程序,但一般为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发改委的监管政策,通常不会被拒绝注册。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契约制PE的募集
1、合格投资者
契约制PE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2、最低投资额
基金持有人投资于单只契约制PE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这是最低监管要求,为有效控制风险,笔者建议PE管理机构可将该门槛提高至300万或500万以上。
3、投资者人数限制
契约制PE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4、允许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契约制PE的募集,可由销售机构代为销售。这大大拓宽了私募基金的募资渠道。
5、募集方式
PE管理人、PE销售机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6、禁止承诺保本与最低收益
契约制PE募集过程中,PE管理人、PE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风险评估与风险提示
PE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PE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PE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基金合同设计与签署
设立契约制PE,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1、基金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2)、基金的运作方式;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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