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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7-27
陆续开展一系列试点工作后,中航工业集团的中长期激励总体方案终于落地。
记者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下简称“中航工业”)得知,近日,中航工业出台了中长期激励总体方案,印发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覆盖集团内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并明确对象为单位核心骨干人才,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办法》将中航工业中长期激励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三大类。其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于中航工业旗下境内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分红激励适用于非上市航空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重点民品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
具体而言,对于上市公司,将大力推进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对于非上市航空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重点民品企业,将由中航工业拿出工资总额进行岗位分红权和项目分红权激励,按照制定的政策纳入《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将积极推进分红激励,稳妥开展股权激励。同一单位、同一激励对象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明确提出,中长期激励的对象应为单位核心骨干人才,单位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主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和管理骨干。
非上市公司中,岗位分红激励的激励对象主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对单位整体业绩、持续发展或科技创新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和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并规定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5%;项目分红的激励对象主要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推广转化人员等。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激励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重点激励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科研、技术人员。
在激励额度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总数累积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原则上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并控制在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5%以内。项目分红则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单位未规定、也未进行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而言,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项目分红则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单位未规定、也未进行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对各类激励方式的实施条件和兑现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要求,针对不同激励方式,《办法》规定实施单位需满足治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主业突出、全面完成年度科研生产任务、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在3%以上等不同条件。在权益兑现环节,单位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方可实现中长期激励收益的兑现。
需要注意的是,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需以业绩真实为前提,中航工业将把中长期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评估,对经营指标、财务会计信息虚假的,中航工业将追回激励对象因虚假数据获得的激励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在政策保障方面,《办法》规定,除涉及实有股权的激励外,其他经批准的中长期激励所需支出均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其中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额度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外单列,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额度由集团公司在全年工资总额中予以单列处理。
中航工业表示,此次中长期激励办法的出台,有三个重要作用,分别是:
一有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骨干人才。实现重点激励,稳定核心人才队伍,激发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航空工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