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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国有大股东指的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与民营大股东不同,国有大股东具备国有机构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既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持续关注与严格监控,又受到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称国资委)的监管。
国有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主要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转让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对国有大股东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进行如下对比:
一、概念
(一)集合竞价交易: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
(二)大宗交易: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股票转让。
(三)协议转让:相关主体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交割(无需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
二、减持时间限制
三种减持方式的共同规定:
1、《减持规定》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
(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4)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8条均有如下规定:大股东同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除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外,在下述期间亦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7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三、减持价格
(一)集合竞价交易:减持发生时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
(二)大宗交易:约为减持当日股票收盘价的9折,而《转让办法》第11条: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日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三)协议转让:《转让办法》第24条规定:转让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三种减持方式的共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条规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控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
四、减持数量限制
(一)集合竞价交易:《减持规定》第9条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大宗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6、1条规定: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协议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5%。
五、是否需要预先披露
(一)集合竞价交易: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4条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3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
(2)最近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2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
(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减持规定》第8条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条规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大股东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大宗交易: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4条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3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
(2)最近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2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
(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协议转让: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条规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大股东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六、审批或备案机构
(一)集合竞价交易:
根据《转让办法》第8-10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视实际情形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或逐级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其中审批为事前程序,备案为事后程序。
(二)大宗交易:
根据《转让办法》第8-10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视实际情形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或逐级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其中审批为事前程序,备案为事后程序。
(三)协议转让:
根据《转让办法》第14条及第27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逐级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国务院国资委作最终审批决定。
七、减持程序
(一)集合竞价交易:
《转让办法》第2章规定:
1、国有股东进行内部决策。
2、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后实施股份转让或在股份转让完成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
(二)大宗交易:
《转让办法》第2章规定:
同上
(三)协议转让:
《转让办法》第3章规定:
1、国有股东进行内部决策,内部决策通过后,逐级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2、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对国有股东提交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出具意见。
3、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出具意见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征求意向受让方。
4、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5、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
6、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报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八、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合竞价交易:(无)
(二)大宗交易:(无)
(三)协议转让:
《转让办法》第21条规定: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法律规定受让方必须是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三种减持方式的共同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受让方受让国有大股东股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得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九、减持后信息披露
(一)集合竞价交易: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大宗交易:(同上)
(三)协议转让: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十、其他关注要点
(一)集合竞价交易:
1、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大宗交易:(同上)
(三)协议转让:
1、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无论减持股份的金额和减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多少,均需逐级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2、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股份转让协议开始生效;
3、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结清(根据笔者的了解,证券交易所一般要求在其受理股份转让资料时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4、转让方应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股份后转让方将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让方应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文章摘自2017年02月13日《磐厚财富》)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