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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23-02-14
近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印发《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按照精细严谨、立足实际的原则,重点选取6大类28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主要为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事项2条,改革重组事项3条,产权管理事项10条,薪酬管理与中长期激励事项10条,选人用人事项1条,以及针对特殊企业的授权放权2条。
动态调整《清单》是深入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转变监管职能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依法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具体要求。2023版《清单》的主要特点:一是力度更大。坚持释放活力和有效管控相促进,授权放权事项从20项增加至28项,增幅40%,在实现有效授权的同时确保企业“接得住”“行得稳”。二是聚焦重点。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企业关注度较高的产权管理、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等内容,共授权放权17项,占比60.71%。三是突出差异化。新增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下一步,省政府国资委将建立常态化授权评估调整体系,适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价,持续加强督促指导。对于不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将视情督促整改或通过修改企业公司章程等措施收回相应的授权放权事项;对于滥用授权放权事项,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通报约谈、追责问责。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增强企业活力,在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我们对《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2020年版)》进行了完善优化,形成了《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印发。
各省管企业要认真抓好清单的贯彻落实,强化企业治理能力建设,确保授得下、接得住、行得稳。要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进管理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对所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提升集团公司的管控能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继续积极推进本地区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动态调整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
省政府国资委将持续加强指导督促,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对于不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将视情督促整改或通过修改企业公司章程等措施收回相应的授放权事项;对于滥用授权放权事项,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通报约谈、追责问责。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省授权放权清单(2019—2020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
2023年1月12日
延伸阅读
省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国资委于近日印发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印发背景
省政府国资委高度重视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先后于2006年和2017年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7〕122号)等文件,提出相关要求。近年来,省管企业认真执行担保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担保制度,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企业仍存在担保规模过高、超范围超比例担保、隐性担保等问题。在参照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的基础上,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本《通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省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省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管控范围更全面到位。《通知》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二)管控要求更细致合理。《通知》明确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出了不同要求。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如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参股企业,严禁提供超股比担保。
(三)管控理念更加科学有效。一方面,《通知》提出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的要求,明确省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通知》要求省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融资担保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防范企业内部风险蔓延。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控对象。《通知》管控对象不仅包括省管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省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
(二)关于隐性担保。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
(三)关于历史文件适用问题。《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7〕122号)仍有效,其中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依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省管企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6〕124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7〕122号)等规定,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少数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省管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省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省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省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融资担保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各级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单户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四、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并对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额度,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五、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管理台账,适时更新、跟踪管理,建立风险分类识别和防范机制,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增信或有效的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六、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省管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对各种原因形成的违规担保事项应当及时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巡察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2日
来源:河南国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