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六十七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四节 企业资产出租
第六十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行为;
(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的行为;
(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行为;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其中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的,由出租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
第七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出租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国家出资企业决策后应当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作出说明。
第七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出租不得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七十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继续租赁的,双方可续签合同;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规定重新招租。
第七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承租方,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节 企业资产合作
第七十五条 企业资产合作是指企业以自身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企业资产合作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其中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合作,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合作,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合作的,由合作征集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合作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合作方的资产金额,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十八条 企业资产合作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川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