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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9-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晋国资法规﹝2004﹞48号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了依法推进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第6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第22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大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做好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今年九月召开的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和市、县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2005年底前,在省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10户省属重要骨干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省属企业见附件2、部分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所有省属企业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到2007年底,在全省国有大型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已成熟的企业,抓紧落实,尽早到位。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并从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法律专业、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保证其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有效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三、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保障。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工作原则:
首先,要在稳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同时做好三个结合。即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与企业积极开拓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相结合。企业要扎扎实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抓好重点,并加强政策层面上的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其次,要严格掌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聘任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受聘任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享有同等的待遇,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负责。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