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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9-20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先由一名企业分管领导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但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企业应将拟聘任总法律顾问人员任职资格、个人简历报送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市国资委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由企业办理任用手续,报省、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或公司)的子企业应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其所出资企业(或公司)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备案。
第三,要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权利和职责到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出发,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职责。各市国资委、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具备条件的部分省属企业、部分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要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权利和职责到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列席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审查企业合同,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5)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6)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活动;
(7)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8)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9)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10)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四、切实加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当作目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10户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