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二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评估中使用的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四十五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的控制权和流动性影响;
(五)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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