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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