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资产转让交易行为,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的管理职责,完善了进场交易制度。
《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各区县国有资产交易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意见》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北交所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开展,根据要求制订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意见》中明确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类国有资产交易的情形。对前两类情形的审批管理权限、非公开协议转让与非公开协议增资等给予明确规定,同时细化了两类情形的审核文件、方案内容。
《意见》同时要求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当分次进行。意向受让方与意向投资人一致,产权转让与增资确需同时进行的,应按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意见》对第三类以企业房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一定金额以上债权、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企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北交所公开进行。
《意见》指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产权转让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企业增资的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投资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程序。
《意见》还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企业监事会各司其责,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检查结果和审计结果纳入董事会评价和经营者业绩考核范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北交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意见》对本市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问题明确,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通知规定管理。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国家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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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