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界定适用的主体范围
1.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占有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例如,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对国有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的产权界定等。
2.适用于国有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产权界定。例如,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发生联营、产权交易等关系时所进行的产权界定。
3.适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例如,国有企业之间产权不清或有争议时所进行的产权界定。
(二)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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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 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