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鉴证的内容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鉴证:(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二)鉴证程序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具体规定如下:(l)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2)在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内部证据;(3)会计师事务所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6)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鉴证工作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损失及挂账的鉴证意见书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2.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企业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及挂账证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及挂账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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