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有保留事项或者重要提示的,必须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可以是提示类表述,也可以是摘抄报告内容,具体视转让方要求及项目情况而定。
(2)管理层拟受让(直接或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项目,无论该管理层是否为国有派出,均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对管理层拟受让情况予以披露,具体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进场交易的,转让方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对转让方未能提交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等相关事实进行披露,提示该等事实可能导致商务部门审批和后续工商变更面临的政策风险。
意向受让方可综合上述信息及标的其他相关信息,衡量标的投资价值及交易潜在风险。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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