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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5-04-2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有较大差异,但是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以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和审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1.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2.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
3.说明方案中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是否一致:说明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
4.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5.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现有国有资本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
6.说明方案中拟订的拟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而会引起重大误解。
(六)重要说明事项
律师可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决定或批准前存在或出现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产权权属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方案中提出的转让标的企业重组方案问题等。
(七)结论意见
律师应当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的内部审议、转让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概括总结,说明该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材料一并向有权决定或审批的企业或部门报送,是否还存在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