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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5-04-27
1、中央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评估和不需评估情形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评估和不需评估情形的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和无偿划转。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评估和不需评估情形的规定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第六条规定:“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