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界定,必须首先对乡镇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清理,分清各种资产形成的资金渠道,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资产产权的界定。乡镇企业资产形成的资金渠道大致有三个方面:
1.乡镇的自筹资金。包括乡镇各种合作经营组织的积累基金,乡镇农民自行集资办企业的资金。
2.国家拨款。主要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与有关部门拨给的支援农业生产资金和扶贫资金,包括对乡镇企业多种经营的投资和补助,对小型农田水利和小水电的补助投资,以及国家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设备、物资等。
3.借入资金。是指向银行、信用社的贷款资金。乡镇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财政和各主管部门拨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二是乡镇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国家减免税金进行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三是国家无偿从其他单位调入的设备、物资等资产;四是由以上三种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后,所取得的收益和专项基金,也属于国有资产。乡镇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后,应明确产权归属,对其中所有权属国家资产,国家应参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取得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以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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