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制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经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
(一)申请核准的工作程序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取得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后,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的,应按上述期限直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材料完备的核准申请之日起,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并下达批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予以退回。
(二)申请核准所需报送的材料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相关材料。
(三)核准制的审核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7、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会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
9、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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