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审核材料要求
1.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
2.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转让的批文;
3.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
5.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转让涉及所持国有股作价情况的说明;
6.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转让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8.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要求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一是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二是转让方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要求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变化的事项,在草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该在合同内容中明确:产权转让合同在转让项目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生效。
(四)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资金交割的要求
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要求支付全额现金。
(五)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要求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鉴证,有两个特殊条件:一是有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文件,二是有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
(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要求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后,工商变更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及相关要求的变更登记。除了履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所述外,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股 上市公司 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股性质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