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不应包含指定受让方的内容。
2、标的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如已提供了有权批准机构批复的,可不要求标的企业提供内部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可视为标的企业股东决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明确表态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未明确表态的,应视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5、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进场交易的,转让方应提交已就股权转让事项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特殊情形下,转让方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董事会决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转让方应提供其已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提议召开董事会等必要的程序但未能召开董事会,或虽已召开但未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专项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2)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应就上述未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征询意见的方式、结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律师意见。律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不予受理。
(3)转让方应就股权转让及进场交易事项在进场前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书面通知的证明文件。
转让方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项目受理后,在信息披露阶段,应对转让方未能提交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等相关事实进行披露,提示该等事实可能导致商务部门审批和后续工商变更登记面临的政策风险。
按照场内规则形成转让价格后,由转让方以商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其他股东在接到征询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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