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268号)中,进一步明确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
(一)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界定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形成上市公司国有股间接转让的事项。
这里所称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是指上市公司持股单位由国有独资企业变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转变为国有法人股,或由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变为非国有股。
(二)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定义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 81号)规定,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的持股单位包括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和特别授权的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包括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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