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队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担保法》第33条作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抵押人,被担保合同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被抵押的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所享有的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性质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是为担保合同债权而设定的,它与所担保的合同具有从属关系。抵押权的这种从属性表现在其效力决定于合同债权。即它随主合同债权的设立而设立,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
2.抵押权具有特定性。抵押权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抵押财产的特定。抵押财产的特定首先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才可以抵押;其次,当事人在抵押时该财产已特定化;最后,抵押财产的特定体现在,作为抵押人来讲只能以现有的财产做抵押物,不能以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作抵押。(2)抵押所担保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所设定的担保,收抵押的债权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一般来讲,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抵押的目的,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接受抵押的一方可以得到抵押的财产的折现、拍卖、变卖的款额。如果抵押人的财产不具有价值或者虽有价值但不能交换,那么这种抵押也就失去了作用。因此,抵押物必须具有流通性,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4.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质和担保作用在于,抵押权人得以通过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保证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以抵押物的价值满足于自己的债权,从而体现在抵押权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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