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牌
(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2)挂牌期间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如意向受让方自信息发布期满一个月内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可以按照延牌处理,否则应重新挂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审核但因双方无法形成《产权交易合同》等情形导致项目未能成交的,自信息发布期满两个月内可以沿用原评估报告重新挂牌。
(3)挂牌期间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双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如出现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情形的,项目不能进行延牌。此种情况下,自信息发布期满六个月内可以沿用原评估报告重新挂牌。
(4)未产生意向受让方一直延牌的项目,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可在项目延牌周期期满后终结项目并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2、继续挂牌
产权公告信息发布虽累计已达到6个月,但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经转让方申请,可继续挂牌;若信息发布累计6个月后,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经转让方书面申请,项目仍可继续挂牌一次,但转让方提出申请日期距信息发布期满日期应不超过1个月。
3、重新挂牌
(1)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2)因特殊原因被终结的产权交易项目,转让方承诺导致项目终结的问题已解决的,可以重新挂牌。重新挂牌必须在评估有效期内进行。
(3)转让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发布信息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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