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产权交易的争议可以分别由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进行调解,其中适于产权交易机构调解的情形有:
1.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2.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3.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4.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适于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调解的情形有:
1.申请人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争议事项;
2.被申请人为产权交易机构或包括产权交易机构的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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