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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8-02-14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二十四)开展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建立完善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牵头部门:省国资委、吉林证监局)
(二十五)增加居民理财收入。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新的业务增长领域,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大力发展专利权抵押融资,创新版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抵押贷款模式。积极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二十六)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统筹协调推进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和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保障农民集体和个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十七)大力宣传产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广场、法治公园、普法长廊、“法律六进”、法律巡回讲座、法律知识大讲堂等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办保护产权法治宣传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向全社会广泛传播保护产权方面法律知识,努力培育和增强全社会产权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牵头部门: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
(二十八)完善法律援助和救助体系。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探索推动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和请求承包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事项,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探索成立全省行业商会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开展小微企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试点。(牵头部门:省司法厅)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牵头部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
(三十)加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牵头部门:省委政法委)
十二、保障措施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级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省级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负责。各地区也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三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逐项细化措施,抓好分解落实,同时加强与国家有关机关、部委对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确保依法保护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十三)强化督察考核。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产权保护督查工作,建立全省完善产权保护工作评估机制,对完善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推进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
(三十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