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审核标准更加市场化
新规明确规定其约束的境内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目前的实践中有时会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的程序比较困惑,如一家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取得银监会、保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后,是否还需要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报备或经其核准,存在不同理解。新规在此明确了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亦应按该规定取得发改委的审核或报备。但发改委的审核或报备流程、及银监会的审批流程,孰先孰后亦或并行,还有待于进一并观察。
6、增强全程监管
新规对事后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改变了以往审核只重视事前的一贯特点,要求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重大不利事件持续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时申报。例如,增设协同监管机制(第40条)、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第43条)、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制度(第45条)等,以实现对境外投资的事中控制;细化惩戒范围,实现对境外投资的事后控制。
总体来说,新规相对于旧规而言,优化和简化了境外投资交易事前审核和报备程序,降低了交易流程中的不确定性,缩短了境外审核/报备的流程,顺应了广大企业境外投资的需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国政府境外投资监管程序的透明度,降低境外卖方对中国政府审批的困惑和担忧,提高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谈判地位,应该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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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