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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8-25
为尽快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和细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于2016年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后,不少学者和律师对该规定从新老文件法条规定差异对比角度进行了各种解读。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专业做国资国企改制重组与并购业务,对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有一定习惯性的敏感性,经某大型会计所主任的提议与劝导,也来谈谈32号令的适用及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理解和适用新规有所启发。
最大特征:32号令的最大特征还是强化和细化“程序优先”规则
比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等之前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则而言,32号令并没有实质性的创新突破,通篇的精神与要旨在于通过界定四类国资主体,细化了各类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进场条件与程序和信息充分披露等要求,进一步强化和强调了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以此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思考一:32号令排除主体的规则适用问题
32号令明确提出适用主体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产权转让时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较之以往文件的界定,新增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概念,但明确排除了非国有控股且未实际控制的含国资股权、间接含有国有权益类企业(包括国有方股权与非国有方股权均为50%:50%,既属于国有股权比重很大但未超过50%、也不实际控制的特殊情形)。
既如此,对这一类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行为该如何规范进行,确保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呢?
本人认为,遇到这类情况,还得先从法理上分析判断:
1、之所以排除了非国有控股且未实际控制的含国资股权、间接含有国有权益类企业对32号令的适用,可以理解其目的是为避免过度干涉、干预该类企业其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决策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来理解,该类企业在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处置等方面,亦不得损害国有股东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但如何从实务操作上做到这一点呢?这就又要被打回到原点--我们且看《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条款: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由此可见,即便是非国有控股且未实际控制的含国资股权、间接含有国有权益类企业,其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行为也得进场(《企业国有资产法》除企业增资未明确强制进场交易外,该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转让”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
值得注意的客观情况是,因进场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等多种原因,该类企业实际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场交易的并不多,但如遇到合规性审查或反腐纪律检查时,往往容易陷入被动。
3、非国有控股且未实际控制的含国资股权、间接含有国有权益类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如何做到程序合法合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