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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8-24
3. 问:《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内涵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境外投资按取得方式区分,包括新设、并购、合营和参股等,其中新设和并购多为中方独资或控股;按投资对象法律形式区分,包括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其中非法人项目主要指物业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按投资权益类型区分,包括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其中非法人项目的权益通常体现为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基于管理成本效益原则,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常见的如境内企业设在境外便于联络的代表处、办事处等,不执行本办法。
4. 问:《办法》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答:《办法》在界定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称“投资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时,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十六字原则。
分级负责、权责对等。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实施相关制度。二是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全集团境外投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本集团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对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等。三是投资方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重点关注财务可行性、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财务负责人人选、绩效评价等财务问题。
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创新财政管理方式,不新设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在“放”的同时,财政部门通过汇总本级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提供重要参考。
5. 问:传统财务制度一般仅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而《办法》专章对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何考虑?
答:调研发现,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部分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可行性论证和财务风险预判重视不足,个别企业甚至在财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决定开展境外投资。如果财务不能在前期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效果有限。为此,《办法》专就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三是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果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
6. 问:《办法》在境外投资日常运营上与境内财务管理有何不同的要求?
答:《办法》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控、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现行财务制度对境内企业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办法》针对境外投资的运营特点,提出了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一是投资方要在境外法律允许的治理框架内,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实施管理。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更,重大融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重大税务事项等。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