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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8-24
摘要:当下,我国正积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取得了巨大成效的同时,存在问题也不少。本文从国有资产改革的意义入手,客观地阐述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进而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及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及其权利的总和。换言之,国有资产就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增值型或经营性、非增值型或非经营性财产。改期开放30多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始终困扰着国企改革。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国企经营效益始终未有较大改观,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长期存在。因此,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能否提升,关键在于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加快经营机制创新,想尽一切办法,使国有资产存量尽可能盘活、并实现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
(一)重视程度以及创新意识缺陷
重视程度以及创新意识缺陷应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首要缺陷。事实上,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一方面在于理论研究及思路创新;另一方面就在于管理制度以及方法先进与否。然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部门)普遍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清晰认识,研究深度也不足,致使管理目标并不明确。首先,不重视国有资产监管。管理者往往多重视有形资产而轻无形资产;重国有资产使用而轻其监管,致使其大量闲置、损毁、流失,使用效率大降,保值增值无从谈起。其次,对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国有资产认识不足。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固步自封,创新思维有限,鲜少在国有资产监管中运用先进资产管理理念,致使国有资产规模、结构、效率,乃至质量有所降低。
(二)法律制度缺陷
法律制度缺陷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主要问题之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范围以及方向并不明确。目前,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并无专门的法律,仅仅是在很多法律中分散提到国有资产管理,诸如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乃至宪法,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而无《国有资产法》。但是,上述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以及所阐述的调整范围都不统一,致使国有资产管理较为低效。其次,目前,我国所出台的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一些条例或政策极为分散,而且对现有经营性抑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都不明确,特别是鲜少看到转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条款。可见,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缺陷较为严重。
(三)机构设置缺陷
我国中央设有专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也设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资管理部门,然而,它们都从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是政府机关,其履职职能并不独立或完善,从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束缚或制约。而在国企单位中,并非所有单位都设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不利的一个主要因素。此外,即便是国企单位设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无法对财产形成有力的保护;有些单位更因为职能、职务分离不彻底而引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等。机构设置缺陷背景下,国企单位往往很难按照既定权限或程序履行“集体决策审批制”或“联签制”,极易威胁国有资产安全。2014年,“国家审计署”针对11家央企的财务状况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表明,某集团在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可行性研究、未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未报请发改委核准的前提下,私自相继同境外3家公司联合开发3个境外矿山,这三个公司分别是“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时间首次是2003年11月;第二次是2006年7-8月;第三次是2008年2月。据统计,到2012年底,三次项目累计投入7.7亿元、14.4亿元、33.56亿元,亏损各为5.2亿元、2.73亿元、23亿元。
(四)资产结构缺陷
国家是国企资产的所有者,而这一职能需借由政府机构达成。通常,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其实际支配者,而国企或事业单位既是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又是其经营者;从独立支配权来看,前者较大,而后者并无。政府所履行的职能是“双重”的,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因此,准确定位较难,致使其无法规范两种权力的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这是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国家划拨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企业,既侵害国有资产产权,又致使其产权真正归属无法确定,这是地方政府或国企机会主义产生的本质根源。国有资产管理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制约,降低了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时,对国企提出一些非经济性目标,将部分政府职能转嫁,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越级管理行为,也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致使无法达成资产管理目标。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