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在已有《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为何僵尸企业破产如此困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李曙光:在我国企业破产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需求或为了保持与主要信贷银行的所谓“优良信用”关系,对僵尸企业采取各种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财政输血或以政府信用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这些帮扶救治措施不但没有解救企业,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占用了大量社会资金,向市场释放了错误的信用信号,使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第二,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破产案件行政协调成本太高,特别是国企破产,出于债务、职工安置、维稳等考虑,涉及地方政府国资、人保、工商、银行、发改委等多部门,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很难协调;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很强,且费时耗力,但办案效果往往显不出来,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很不利于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破产案件对债权的清偿难于执行;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和法官队伍。第三,专业人员队伍缺乏。第四,破产案件的处置没有市场化。实践中,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没有形成,破产案件的收费很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没有积极性。第五,破产法体系中缺乏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第六,文化传统与商业习惯因素。中国人的文化与商业传统观念认为“破产”是件不好的事情,人们会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而非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对于多重整少清算的观点,我个人并不完全赞成,该重整的重整,该清算的就应该清算,应该让市场真正起作用,否则一些没有运营价值的企业也去重整会带来更多隐患。
周放生:许多人对破产制度的理解还停留在传统破产的概念上,企业破产就是企业没了,职工失业了,银行损失了,心理上有恐惧,所以就不区分情况、不区分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千方百计、不计代价地去救助,以各种方式输血,或者补亏,或者给土地、矿山、房屋等各种资源,或者给贷款,或者让好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维持企业“僵而不死”。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把重组“僵尸”的优势企业也拖垮,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值得汲取。
1993年财政部就已经明确,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性国企不再补亏,给经营性企业补亏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做法。20多年以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在补亏,严格来说是违反财政部规定的,这种方式绝不能再做下去了。在处理僵尸企业时,近期“权威人士”访谈中提出“保人不保企业”,所谓不保企就是财政拿的钱不是去救企业,而是去保职工,企业不能补亏。未来在处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一是要走破产程序,运用破产法用市场化方式来处置;二是一企一策,进入破产程序后,该清算就清算,该重整就重整,做好债务重组、资本重组、职工安置等。
文章摘自2016年06月06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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