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401596/53369683
中国产权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副会长单位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产权交易所会员

国有股东 |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及应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7-01-06/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分享到:

  市场精选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来达到特定目的,据笔者的不全完统计,今年以来,已有沱牌、百花村、国通、安徽水利、上海物贸等近8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为了防止国有股东在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台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

  应履行的程序

  (1) 公司内部决策

  国有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如有)等。

  (2) 上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同意的批复

  国有股东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同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 通知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4) 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通知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5) 将省国资委的同意批复通知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将同意的批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6) 发布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初步信息)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所持股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2. 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3. 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7) 公开征集受让方后进行论证筛选并发布公告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选择完毕后,发布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公告。

 

  (8) 核查拟受让方在受让本次股份后是否取得实际控制权

  若拟受让人在受让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 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9) 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股份转让价格应当以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10)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国有股东与筛选出的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11) 发布权益变动报告同时将相关书面材料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后,国有股东根据股份变动情况公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12) 股价的支付

  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13) 办理过户手续及变更公司章程

  将取得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上市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和公司章程变更。

 

  (14) 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如有)

  若股份的转让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则还需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应注意的事项

 

  (1) 国有股东应自查拟转让股份是否具有锁定期(关于锁定期,笔者在此仅讨论国有股东拟转让的股份是否为此前12个月内收购上市公司所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据此可知,若国有股东拟转让的股份为此前12个月收购上市公司所取得股份,应核实是否适用12个月的锁定期。遗憾的是《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未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定义或给出锁定期12个月的适用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8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据此可知,国有股东若存在如下情形,则应适用12个月的锁定期:1. 此前12个月内,国有股东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且收购比例超过30%。2. 此前12个月内,国有股东收购上市的股份虽然未达到30%,但是收购完成后,该国有股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是问题在于,通过仔细研读《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的措辞,不难发现证监会也只是明确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应当遵守12个月的锁定期。如此说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甚微,如0.5%)且持股比例低于30%的是否适用该锁定期?笔者认为,证监会规定12个月的锁定期目的在于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国有股东除了说明持股情况,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阐述对上市公司有无控制权:1. 投资者是否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是否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 投资者是否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是否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 股份定价问题股份原则性定价为:以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最低不得低于算术平均值90%。但是也有例外情形:1. 若国有股东拟转让股份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可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 国有股东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3) 国有股东是否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1.若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实施协议转让后失去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应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2.若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实施协议转让后失去控制权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4) 关注受让方主体性质若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则应关注其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是否需聘请财务顾问等。

 

  (文章摘自2016年9月20号《国浩律师事务所 孙军》)


客服QQ:80062360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6号院东楼 2层
Copyright © Copyright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备11009389号-2

010-52401596

服务时间:5X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