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投融并购实务
2017-04-01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人徐州苏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1)山民初字第1838号]认为:
股权在性质上属于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性而设置的。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该转让条件,应是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达成的确定的条件(因为,条件不确定,则不存在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便没有成立的基础;无第三人出现,则仅存在购买的问题,不存在优先购买的问题)。
在转让出资股东以拍卖等竞价方式转让出资的情形下,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并不能实现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因为,在竞价过程中,即使优先购买权人匹配了其他竞买人的同等报价,其他竞买人还可以再次提高报价,则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价买受的股权,仍是根据竞买而买受,不是根据优先购买权而买受,其优先购买权,并未受到保护。
因此,本院认为,一、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人苏北资产关于原告河南省投未按通知向上交所申请受让即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有三,第一、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原告河南省投未按通知到上交所举牌受让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本案,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也无明确规定股东不去举牌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不能根据原告一个不作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2010年9月21日致原告河南省投的函,只是告知其将于近期在上交所挂牌公开交易同力公司40%的股权,但其内容并不确定,因而不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起算的条件。如前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应从转让出资股东正式通知确定的转让条件时起算,因为条件不确定,优先购买权人无从判断是否行使优先权。第三、我国现行法律及有关规章允许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转让出资的股东以竞价方式转让出资的情形下保留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据此规定,拍卖程序中,是允许优先购买权人保留优先购买权这一拍卖股权的法律瑕疵存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在竞价之前的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对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予以披露,在竞价结果产生后,优先购买权人得依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人苏北资产关于原告河南省投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交易的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公开竞价,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优先购买权人也必须进场竞价。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竞价结束后,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买受出让标的。而允许优先购买权人以最高报价买受出让的国有股权,在充分尊重《公司法》赋予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会促使竞买人提高报价,因为其想获得更大的买受可能性,势必提高报价,并不必然会造成国有股权卖价偏低的后果。反之,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在忽视其法定权利的同时,如果其不参与竞价即丧失优先权,则竞价人压力大减,势必造成其报价偏低的后果。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权,在保护其法定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方两全。
因此,原告河南省投对于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对外出让的同力公司40%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不因其未按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的通知及相关公告在挂牌期限内向上交所表达收购意向让而被视为放弃,不因其未参加竞价而丧失。而且在上交所发布的公示信息中,也明确标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则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2011年1月11日上交所根据网络竞价方案的约定组织竞价、第三人苏北资产以20001元的最高报价成为同力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的受让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应当将其对第三人苏北公司出让股权的条件通知原告河南省投,由原告决定是否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未通知原告,而在2011年1月13日径直与第三人苏北资产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