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市国资委、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转让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因企业工作人员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为企业资产转让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转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市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季度资产转让情况并填写《市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连同各资产转让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总体情况及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并同时填报《市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报废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批准。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转让,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国资〔2015〕58号)同时废止。
(文章摘自2017年)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