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 PPP业务状况。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 一是规范界定合并范围。 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合作方投资性质、与合作方关联关系(如合营、担保、提供劣后级出资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对 PPP项目的控制程度,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对确属无控制权的PPP项目,应当建立单独台账, 动态监控项目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二是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 PPP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合作方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 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三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和规范核算各阶段收益。
六、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 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集团 PPP业务的审计与监督检査,不断提高 PPP业务投资经营管理水平。 要对PPP业务经营投资责任实施规范化、科学化、全周期管理,完善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 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造究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已签约PPP项目,根据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管控,提出应对措施。对存在瑕疵的项目,要积扱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文章摘自2017年11月30日《国资委网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 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