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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11-13
(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已实现公司制改造的国有文化企业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国有独资文化公司由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大力加强董事会建设,合理确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国有独资或全资文化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完善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依法组建国有文化企业监事会,对国有文化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董事选聘、监事选派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外部董事、监事人才库,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实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办法,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转换通道。
(三)建立健全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考核评价程序,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根据国有文化企业不同功能及类别,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确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要求,细化量化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原则上不超过75%;科学合理设置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对承接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项目、“一带一路”文化项目等国家重大文化项目和任务,以及参与文化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升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后可在企业绩效考核中视同于利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四)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科学评价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制定薪酬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制度试点工作,在混合所有制文化企业中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在国有投资运营类文化企业中探索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国有文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人才机制,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人才和高层次复合型文创人才。加强人才引进工作,企业从海内外引进的高级文创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符合政策的经批准可办理在京落户。探索建立“双通道”晋升制度,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艺术家、首席制片人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拓宽艺术、技术人员晋升渠道。鼓励企业设立名家工作室,加强以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为主导的文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文化产品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适度提高骨干团队和主要创作人的收益比例。完善便捷服务措施,根据实际需要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四、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
(一)强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监管边界,建立出资人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建立集中统一的全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数据平台,加强资产数据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夯实文化资产监管基础。进一步理顺市级部门与其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稳步推进市级部门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与所办(属)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资产脱钩改革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将相关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及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纳入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建立内部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国有产权管控,科学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将市属一级国有文化企业管理层级压缩在三至四级以内,严格控制新设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实行国有文化企业重大问题监管约谈和预警制度,及时防范重大经营风险。支持全市国有文化企业和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进入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产交易,并逐步将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研究制定国有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坚持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对专利、品牌、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保护和运营管理。
(三)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大力推进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推进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推进企业集团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推进国有文化资产稽查机构设置,建立健全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产权保护机制及资产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经常性审计机制,推行企业负责人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任期轮审制度;开展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督和高风险业务管控。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国有文化企业试点召开出资人(扩大)会议,建立国有出资人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监督评价企业的机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及法律意见书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法律论证和全程法务跟踪。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