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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6-14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1.支持有条件的行政区域设立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鼓励出台区域性支持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天竺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等业务;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各区政府。排名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符合本市金融产业政策和准入管理规定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
3.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重视融资租赁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2.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
3.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海外租赁市场。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生产性企业联手推动设备“走出去”,扩大本市产品国际影响力。(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海关)
4.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购买资质。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北京海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比照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负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营业管理部)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办理业务。(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并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负责单位: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负责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
7.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服务,加强对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服务,推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8.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负责单位:市商务委)
(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多渠道融资
1.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负责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负责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