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市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通知规定管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报一级企业审批;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国家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文章摘自2017年6月6日《北京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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