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北交所与转让方对于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意见不一致,北交所应当向转让方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双方认定意见及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决定。
(二)企业增资
1.审批管理权限
(1)所出资企业增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等的增资行为由所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以下企业增资事项,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并在北交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
(2)因所出资企业承担政府项目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作项目,需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
(3)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4)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
(5)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企业原股东增资的。
3.批准或决定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4)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5)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6)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投资方情况报告和增资协议。
(7)其他必要的文件。
4.增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
(3)增资行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增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5)增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未来股权调整退出条件;
(8)企业增资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产权转让 企业增资 资产转让 混合所有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