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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6-07
5.企业增资信息披露中,增资企业不得对业绩、股权回购价格作出承诺。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增资企业不得变更信息披露中公布的内容,确需调整或补充披露信息内容的,应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6.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增资,增发价格应当相同。
7.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当分次进行。意向受让方与意向投资人一致,产权转让与增资确需同时进行的,应按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三)企业资产转让
1.企业房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一定金额以上的债权、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北交所公开进行。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2.所出资企业应当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北交所公开转让的债权、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开展审计评估规范交易定价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企业产权转让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企业增资的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投资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程序。
七、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必须按要求提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中明确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交易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做好国有资产交易档案的归集整理工作。企业增资完成后,所出资企业进行存档的同时,还应当将增资项目的全部档案提交北交所归集保存。
(三)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委应当做好本企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审议决策的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和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汇总上报市国资委;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办理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统计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八、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日常检查和跟踪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所出资企业应对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实施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纳入集团内部审计范围。
(三)国有企业监事会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检查结果和审计结果纳入董事会评价和经营者业绩考核范围。
(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北交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北交所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服务等平台功能,提高市场影响力、综合专业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