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保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法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屋征收工作公开透明、有序推进。《暂行办法》将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本着市场评估、衔接历史、规范补偿、推进工作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评估技术手段,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保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暂行办法》区分住宅与非住宅,成片与非成片,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房屋价值评估相结合,明确了不同类型房屋价值评估方法及评估技术思路,使评估结果更符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
京建法[2016]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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