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当采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股权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从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出发,个人激励水平应当合理适度,确保激励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四)严格规范制度执行。
中央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兑现办法,加强对授予、行权等事项的管理。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实施项目分红激励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评估及收益分红等财务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与激励对象约定情况,实施激励。
三、全面加强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组织管理
(一)建立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国资委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中央企业做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除承担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激励方案审批外,主要侧重政策指导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及规范管理等工作,审批所属科技型企业激励方案,并且对其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拟订本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且在实施前向国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及所属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拟订均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企业拟订的激励方案应当按照出资关系,分别报送国资委或中央企业集团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实施激励方案。
建立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将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国资委。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国资委将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国资委将责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中央企业经国资委批准的分红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后,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各中央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国 资 委
2016年10月31日
文章摘自2016年11月22日《国资委网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企业股权 分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