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等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地方批准的项目报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执行。
(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资产评估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1.抽查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
2.抽查内容:主要围绕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主要包括: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被评估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的一致性;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是否适度等。
3.抽查方式:包括核准、备案中抽查和核准、备案后抽查。(1)核准、备案中抽查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中或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中,对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认为需要抽查的,包括现场核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必要时可对评估机构的现场勘察活动及现场工作记录及评估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抽查,以确定是否对该项目核准或备案。(2)核准、备案后抽查是指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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