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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资讯
2020-12-30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使国企改革进入大众视野。近年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及实施,国企混改进一步提速,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参与到国企混改中。但由于国有企业特殊性质及自身历史原因等因素,使得国有企业混改相较一般企业的收并购交易更为复杂,其中以员工关系处理尤甚。本文结合所参与的国有企业混改项目,就该类项目中涉及的员工安置及特殊员工劳动关系处理进行梳理分析。
一、 员工安置
员工安置问题是国企混改中重要且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如员工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整个项目进度和收购方日后的正常经营,更有甚者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是较为常见的员工安置方法,即结合员工的工作年限、薪资水平、岗位职责等情形,由企业向员工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解除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将员工推向社会。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颁发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此,买断工龄已经成为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再被主管部门所认可。
以收购国有企业股权的交易模式为例,多数情况下标的国有企业仅在股东层面发生变动,而其主体存续情况并不会受到交易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40条第3款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股东变化作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此种交易模式下,国有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通常不会受到交易影响,标的国有企业不得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年11月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17年11月失效)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历史规定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虽然诸如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使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但鉴于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口径。因此,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参考其他省市的规定并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此外,国有企业员工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同岗位超配、生产效率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在交易完成后尽快提升员工的生产管理效率和对收购方企业文化的认可及国有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型是收购方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二、 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国有企业因设立、存续时间较长,会存在诸如工伤、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内部退养等不同类型的特殊员工,建议在尽调时通过访谈高管、员工,审阅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资社保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并结合财务尽调信息等内容,对国有企业特殊员工的类型进行充分梳理。
1、 工伤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规定,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性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该类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
对于工伤员工,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支付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员工可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员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或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
2、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经济性裁员。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内部退养员工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颁发)第9条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此外,对于国有企业已经内部退养的员工,需要鉴别该类员工是否符合内部退养的法定条件,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经协商不愿到岗工作的,国有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 特殊人员费用负担问题
国有企业因为其设立之初承担了较多的公共职能,其历史员工情况也相对复杂。收购方应对标的国有企业所承担的历史员工费用进行梳理,并对交易完成后该部分的费用支出及来源进行确认,避免日后因此类费用的承担问题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1、 退休员工费用
基于历史习惯或所在地特殊规定,部分国有企业会承担诸如退休员工慰问费、保险费用等退休员工费用。如2019年1月1日前,重庆市的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如果企业历史退休员工较多,该部分费用金额将十分“可观”。故收购方在进行交易前,需务必关注标的国有企业承担的退休员工费用,特别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一些特殊规定。
2、 享受离休待遇老干部人员费用
享受离休待遇老干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离休干部,具体而言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人员。或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因离休干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贡献巨大,故我国对离休干部也有特殊政策照顾和各类补贴或津贴。因部分补贴和津贴并未纳入社会统筹,该部分费用则可能由离休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负担。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同样以重庆市为例,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含今后国家和重庆市调整增加的离休费和各种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按时支付;离休干部单独统筹医药费,除特殊情况外,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足额缴纳。根据《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规定,改制企业需就以下离休干部相关费用进行预提: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性津补贴费;医疗费;专项经费;离休干部配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自行负担和计提。
此外,在测算离休干部费用时,应同时对标的国有企业性质予以关注,如某些地区对一些经营不善的特困企业会有政策扶持,由国家财政承担离休干部的部分费用。对该部分由财政负担的员工费用在日后如何处理也应予以关注。
3、 军队转业干部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已退休军队转业干部也可能存在部分费用需原单位负担的情况,诸如生活费和医疗补助等费用,这部分费用也需收购方在交易开始前予以准确测算并形成费用承担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在国企混改中,对于国有企业员工关系的处理应在系统全面的尽职调查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的自身情况予以梳理分析,并就相关问题在混改正式谈判初期形成可行的解决方案供混改参与各方进行研判,以避免耽搁项目推进以及后续的正常生产经营。
来源:网络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