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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9-07-26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核心载体,在40年改革历程中,通过改革确立了三种主体身份:经营主体、资本市场主体、类别化发展主体,主体身份的演变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是组织发展类型化企业基础研究之一。)
国有企业改革分析基本都把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关键分界标志。这一概要化的改革阶段划分及具体阶段重点内容梳理如下表1所示。
主体身份视角下的改革历程阶段划分基本上也是在这种改革认知的基础进行的,可以算作是在不同视角下对国企改革认识的一种深化。在主体身份视角下对国企改革历程的划分可以简要的通过下图1来表示。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背后的主体身份按照时间顺序主要涉及三种:市场经营主体身份、资本市场主体身份、类别主体身份。三种主体身份所涉及的阶段与传统划分方法有同有异。
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主导改革阶段
从1978年到2002年的国企改革也就是通常认为国企改革起步阶段以及探索阶段的主要内容来看,这个时间段内的国企改革均是围绕国企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的。
国有企业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探索和确立有三大基石。
第一基石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率先在首钢等八个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随后试点在全国逐步展开,到1980年6月底,全国试点企业已达6000多个。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被认为“方向正确、效果显著”后,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批准从1981年起,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1984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到1992年,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出台,经营权在理念和政策层面的确立过程基本完成。
第二基石是利改税。利改税是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重大措施,核心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早在1979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的15户地方国营企业率先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试点。随后,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数百户国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试点单位。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利改税。利改税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在保证国家收入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压力,让企业向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主体身份又迈进了一步。
第三基石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是“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几乎可以这样概括:两权分离、利改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分别确立了国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三大定位,从而构建并确立了国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营主体身份。从1992年到2002年之间,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在经营主体身份上进行突破,而是在这一身份的实际运行上进行探索和优化,其中包括经营机制的转换、股份制的试点和推行等等。
资本市场主体身份主导改革阶段
从2001年开始国企改革进入了以资本市场主体身份为主导的改革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WTO,对世界经济的开放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压力,在“世界经济联合国”的组织规则、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尤其是金融一体化的巨大影响力面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成为加入WTO之后急需面对的问题,也正是这一促动因素,最终促成了国企在资本市场上主体身份的建立和巩固。
在资本市场主体身份阶段,有三个主要历程对国企的主体身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历程是股权分置改革。
国企进入资本市场、拥有资本市场的主体身份并不是始于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实际上,从改革开放开始,资本市场的探索和尝试就已经在进行了,比如1982年,广东省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成立,是国内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但是90年代资本市场上国企的主体身份并不健全,不能算是完整的资本市场主体。
90年代末期,国家就开始探索对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比如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直到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到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中国资本市场功能回归,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可以算是国企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完整主体身份的成人礼。
第二历程是国有企业上市潮。
在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前的2003年,中国国有企业概念股就形成了一次海外上市热潮。最突出的标志就是2003年4月起,巴菲特开始在香港买进中国石油,曾持有23.48亿股中石油,股权比例高达13.5%,成为中石油第二大外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际,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第一次的大体量的上市潮,比如2006年6月,中国银行率先在A股上市,揭开了五大国有行、大型金融机构、大型央企A股上市的序幕,这波上市大潮,直到2010年7月农业银行上市才告一段落。
国有企业大量上市,可以说明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本动力以及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能力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基本能力,资本市场的规范也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大趋势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主要方式。
二是说明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现代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基本满足资本市场的要求,上市的过程同时也是完善和提升内部管理的过程。
三是说明国企对资本市场运作和驾驭能力在实践中显著提升。所以上市潮是国企在资本市场上主体身份确立和扩张的一个主要见证。
第三历程是国有企业管理重点的改变。
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重点的改变也反映出国企主体身份的变化。如图2所示。
从国企管理“管资本”的主线的形成,进一步证明国企资本市场主体身份的确立,从国家所有者的角度将,国企的“资本性”属性和价值更加明显和突出,管理更具有核心性。
分类主体身份主导改革阶段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这一决定是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意味着党和国家对改革的持续推进,甚至也是发起新时期改革攻坚战的旗帜。在这一决定中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健全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国企改革方向。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成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中国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规定“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2015年12月,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国企分类进行指导。同时 国资委审议了《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方案(征求意见稿)》。国企分类基本上确定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地方政府也将这三类企业称之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此后的国企改革基本上都是分类施策。国企具体分类界定及总体施策要求如下表2所示。
国有企业在新阶段深化改革中以“分类”为基础,其背后的逻辑是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思路是实现差异化管理的前提,也意味着国企精细化改革拉开了帷幕。类别化的身份,也自身战略发展定位、管理优化提升有了更加明确的导向。2018年12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同样延续分类管理的思路,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采用核准制、备案制等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的制定也根据国企不同的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采用分类设置的方式。
如果说市场经营主体、资本市场主体身份等两个主体身份更倾向于外部身份,那么类型化的主体身份则是更倾向于内部身份,是国家管理、改革、发展国企的一种内部分类。
三种主体身份关系阐释
三种主体身份并不是彼此替代的,只是在不同的改革阶段,主导的主体身份有不同,三个主体身份都是国企主体性的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的,其历程也是有机关联的。改革初期,对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构建是恢复了国企的企业功能,通过两权分离、利改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分别确立了国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这一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得国企成为自主经营的行为主体,有了企业的发展和内部管理的完善。随后,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经济体,外部机会加上国企经营困境本身的压力,促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国企上市潮、“管资本”主线等三个方面的改革,完成了国企在资本市场上主体身份的建立。十八大之后,国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分类主体身份应运而生,精细化改革拉开帷幕,激活内部生长力成为重点。
总结来说,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相当于是一种基础身份,资本市场主体身份是一种侧重外部关系的主体身份,而分类主体身份是一种侧重内部关系和内部边界的主体身份,这三者在国企改革历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且是并存互补的。
来源:北大纵横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