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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8-11-01
央行行长易纲最近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是中国高级官员首次在国际会议上对国有企业“竞争中性”规则表态。
那么,何谓“竞争中性”原则?其对广大国有企业又有何影响?
澳大利亚1993年发表的《国家竞争政策报告》首次提出“竞争中性”概念,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在美国、欧盟、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竞争中性规则开始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成为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新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竞争中性规则。中国考虑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是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负责任的表现。这也会有助于包括国企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世界范围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应该看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与欧美诸国力推的竞争中性规则的要求是存在较大差距的。如何应对该规则所带来的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经合组织在2012年发表的《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中确认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从内容来看,“竞争中性”,是一个全方位构建的公平体系。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不单单是企业目标、组织、机制、动力等各个方面的单向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立足中国国情,仔细评估、谨慎推广,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中性规则,进而保证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倒逼国有企业提高自身效率和管理质量。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从分类着手,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竞争中性规则。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这就决定了我国竞争中性规则的引入与推广应当采用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大体区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类。可以先从竞争性领域开始,成熟后再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展。这种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形势的稳定,将竞争中性规则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特别是应当通过分类,尽量明确传统政府垄断型产业、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产业等产业、行业的开放路线图,真正激活非公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管资本入手,加快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建设,建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这是竞争中性规则的改革体制保障与组织保障。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企改革,有助于淡化企业的所有制身份,逐渐降低国企这一特殊企业实体的身份束缚,让企业间的竞争真正基于真才实干,而非基于企业性质和身份。通过改革,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入手,突出国有相对控股的理念来应对竞争中性规则所带来的挑战和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会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降低国有资本的控股比例,这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但因为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反而有助于突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引入民间资本也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本的活力。要通过对竞争中性规则的合理设计、提高国有企业自身的治理能力等多种措施在竞争中性的市场环境中依然可以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从建立竞争中性规则体系入手,建立包含评估、审查、执行、申诉在内的竞争中性规则体系。规则体系引入与推广需要系统设计,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竞争监管部门在审查特定经济活动时,有必要与规划、投资、贸易以及特定行业管理部门相配合,将案件置于社会经济的宏观视野下进行多方位评估。其间,如何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竞争规制,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管理方式。竞争中性规则的引进可以说是一种国家由上而下的制度改革。
从消除国有企业的竞争劣势入手,有效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在实施竞争中性规则时不能只消除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不顾及其竞争劣势,否则就成了反向歧视,难称公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具有多方面的竞争劣势,背着包袱闯市场,是不公平的。其中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协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功能、低效的公司治理等。因此,对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应当予以充分透明的补偿。这种区分一方面有助于防止交叉补贴、提高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减少国有企业的负担,使之能够轻装上阵,与私营企业展开公平竞争。
“竞争中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协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协调问题。竞争中性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应当与宪法第6条、第7条相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不能对国有企业造成损害,要有助于倒逼国有企业提高治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是地方政府推进竞争中性规则的动力问题。由于地方国有企业是支撑地方财政、协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等的重要依靠和力量,地方政府往往在多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造成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需要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一起推动,才能在全国推广以构建全国的统一市场,建设更公平高效的竞争环境。
再次,竞争中性规则与我国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在于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必然意味着约束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能力。政府今后在出台产业、财政、金融、贸易等经济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机制的影响,降低非公企业的获取门槛与成本,必要时可以实施“竞争效果预测评估”。
“竞争中性”规则,对我国来说既是一项挑战也是一个机遇。若能将其与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紧密结合起来,为我所用,必将成为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大契机。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